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 |
甘卫医政函﹝2018﹞581号 | |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医院管理中心: | |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对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 三、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发布实施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办法和管理规范,确保远程医疗质量与安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